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93號
ULDV,114,司促,4793,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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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





洪家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65,163元,及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7,920元,及自114年5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251,585元,及自114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6,395元,及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200,000元,及自114年6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800,000元,及自114年6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422,653元,及自114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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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