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章翔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7,90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247,907元 自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9.11% 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以本金2,964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 以本金5,950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以本金8,959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4年10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以本金247,907元按年息0.911%計算。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以本金247,907元按年息1.82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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