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88號
TPDV,106,司促,13788,2017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直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直澄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781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3788號)
(一)債務人李直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28,819元正未給付
  ,其中27,781元為消費款;1,038元為循環利息(2017/4/5~2
  017/08/0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