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13號
ULDV,114,司促,421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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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富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9,37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825元 賴富秀 自民國95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3546元 賴富秀 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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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