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141號
ULDV,114,司促,414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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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 權 人 吳素幸
債 務 人 陳振彰


顏㛢𡡷即大金當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故聲
請人請求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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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