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88號
ULDV,113,簡上,88,202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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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婉琪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謝雨靜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薇如陳冠甫張惠婷、劉
尚勇、保證責任雲林縣西莊合作農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 月2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7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8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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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