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66號
原 告 吳正吉
被 告 林帛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帛暐被訴詐欺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13年7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上開案件之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
筆錄在卷可佐,而原告吳正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
4年8月6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情,亦有本院收狀戳
蓋用其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判決後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
法,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院就本件所為程序性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
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案
當事人上訴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