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50號
ULDM,114,訴,450,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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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威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一萬一千六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威誠知悉社群交友軟體LINE帳號並非實名制,任何人均可
下載並隨意標示暱稱使用,如有人以LINE軟體聯絡,應詳予
查明所述真偽;且國內詐騙集團猖獗,如果無正當理由徵求
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虛擬貨幣帳號及密碼等資料者,極可能利用該等
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又提領、轉匯帳戶內不明款
項後轉交給不詳之收款者,其目的極有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
點,以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已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
利用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竟仍基於縱然如此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犯意聯絡,
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起透過臉書找尋貸款管道,與真實身分
不詳之人及自稱其主管之人透過LINE聯繫,依指示申辦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禾亞虛擬貨幣平
台帳戶,再於同年10月9日以LINE將上開遠東銀行帳戶之網
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禾亞帳戶(含密碼)提供給對方使
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並協力完成約定轉帳帳戶,
嗣對方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
所示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上開遠東銀行帳戶,旋遭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轉匯、李威誠以提款卡提領後供己花用及轉交給
指定之人等方式,將所匯入之款項轉匯、提領一空,以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陳宜婷周佳瑜陳春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
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
60至61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
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述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本院卷第58頁、
第61頁),且經被害人陳宜婷李幸玲周佳瑜陳春春
劉秋勇於警詢指述明確(偵卷第23至60頁),並有渠等提出
之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偵卷第83至91頁、第119至148
頁、第159頁、第181至197頁、第209至227頁)、被告上開
遠東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與貸款方之
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67至69頁、第275至291頁)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至少兩人(分飾貸款業務及主管)與
被告透過LINE聯繫,分別以附表所示方法詐欺被害人,再由
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匯,或指示被告提領之後再轉
交給不詳之人,足見該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段縝密、分工精細
且分層負責,該詐欺集團確有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核被告就
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罪。
 ㈡就附表編號5,被告分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贓款再轉交他人
,乃數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
(至於附表編號1被告雖也有兩次提領,但那是小額提領供
自己花用的犯罪所得,並非轉交他人以製造金流斷點)。在
附表所示各編號,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名,犯行局部同一,且
犯罪目的相同,應認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
參與共同實施詐欺、洗錢犯罪,共有附表所示5位被害人遭
詐騙受損害,應以被害人數來評斷被告犯罪之行為數,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近來詐欺猖獗,政府不斷加大管制與處罰力道,詐欺
集團也不斷進化,嘗試以感情、貸款或求職等外觀包裝,來
欺瞞民眾促成詐欺犯罪。本案被告並沒有參與犯罪組織(檢
察官也沒有如此主張),並不是典型的詐欺集團車手四處以
提款卡取款之後轉交上游的犯罪型態,從被告所述與提供之
對話紀錄內容來看,被告顯然是落入貸款陷阱而遭詐欺集團
所利用,因此,不能以「車手」的角度來非難被告或添加超
越其犯行的罪責。被告在本案依指示辦理金融帳戶、約定轉
帳,再將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使用,
被告又一度誤以為被害人所匯款項就是其申請的貸款入帳,
幾次提領贓款供自己使用之後,竟然又依指示提領贓款轉交
給不詳他人,所為已促成詐欺、洗錢犯罪,應予譴責。本院
也考量被告於審理時坦認錯誤,但並沒有賠償被害人分文,
也沒有繳回犯罪所得。兼衡被告有詐欺犯罪之前科,自述為
國中肄業,家中尚有祖父父母親,其目前從事資源回收工
作(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依照被害金額、被告有無
提領贓款或轉交他人等犯罪情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以資懲儆。至於檢察官求處 被告有期徒刑2年,本院認為並未妥適考慮被告是遭到網路 貸款陷阱而遭利用的罪責較輕,礙難採納。
四、沒收:
  被告在附表編號1提領新台幣(下同)2500、200元,在附表 編號2提領1萬元,又隨即存回3千元(扣款15為手續費), 在附表編號5提領5次2萬元轉交他人之後,又再提領1000元 、900元,業經被告供述明白且有交易明細在卷可憑(本院 卷第61頁、偵卷第69頁),因此,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取得 款項共11600元,為犯罪所得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昀渝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被 害 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匯/提領 時間 金額 車手 主文 1 陳宜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誘使告訴人陳宜婷於113年某日瀏覽後加入連結之LINE「玉雪技術學院」股票投資群組,並以暱稱「張玉雪」之人在群組發文聯繫,向陳宜婷佯稱:下載並加入提供之「裕利APP」可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宜婷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6日 10時9分許/ 212萬7,761元 ⑴ 轉匯80萬元/113年10月16日10時15分許/不明 ⑵ 轉匯70萬元/113年10月16日10時15分許/不明 ⑶ 轉匯62萬5千元/113年10月16日10時16分許/不明 ⑷ 提領2500元 /113年10月16日10時16分許/李威誠 ⑸ 提領200元/113年10月16日18時2分許/李威誠 ⑹ 轉匯48元/ 113年10月17日5時46分許/不明 ⑺ 轉匯70萬元 /113年10月17日9時31分許/不明 ⑻ 轉匯58萬8千元/113年10月17日9時32分許/不明 ⑼ 提領1萬元/113年10月17日10時2分許/李威誠 ⑽ 轉匯80萬3千/113年10月18日10時12分許/不明 ⑾ 轉匯80萬元/113年10月18日10時12分許/不明 李威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2 李幸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誘使被害人李幸玲於113年7月中旬瀏覽後與LINE暱稱「吳欣怡」之人聯繫,向李幸玲佯稱:加入提供之「雪巴投資」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幸玲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7日9時27分許/ 130萬元 李威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3 周佳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9時26分許以LINE暱稱「紀月娥」之人將告訴人周佳瑜邀請加入「魚躍龍門」投資群組,向周佳瑜佯稱:下載並加入提供之「聯慶APP」可投資當沖股票獲利云云,致周佳瑜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8日10時12分許/ 160萬元 李威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4 陳春春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架設張國煒粉絲專頁及投資LINE群組廣告,誘使告訴人陳春春瀏覽後於113年6月6日加入粉絲專頁,向陳春春佯稱:加入提供之「天宏櫃買中心」網站可內盤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春春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8日13時28分許/ 60萬元 轉匯60萬元/113年10月18日13時30分許/不明 李威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 劉秋勇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誘使被害人劉秋勇於113年8月瀏覽後與LINE暱稱「趙羽萱」之人聯繫,並將劉秋勇加入股市風雲榜群組,向劉秋勇佯稱:加入提供之「雪巴投資」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秋勇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113年10月18日15時45分許/ 5萬元 ⑴ 提領2萬元/113年10月18日15時59分許/李威誠 ⑵ 提領2萬元/113年10月18日16時1分許/李威誠 ⑶ 提領2萬元/113年10月18日16時3分許/李威誠 ⑷ 提領2萬元/113年10月18日16時4分許/李威誠 ⑸ 提領2萬元/113年10月18日16時13分許/李威誠 ⑹ 提領1千元/113年10月19日0時53分許/李威誠 ⑺ 提領900元/113年10月21日3時8分許/李威誠 李威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113年10月18日15時47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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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