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421號
ULDM,114,訴,42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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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聖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
第17、36、4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二「
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S○○基於參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詐欺集團)之犯意,自
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加入成員包含張○豪、黃○楷(此二
人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另無證據證明S○○於本案行為時
知悉或可得而知此二人尚未滿十八歲)及於通訊軟體Telegr
am分別使用暱稱「義美巧克力脆片」、「阿凡達」等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有未滿十八歲者【下述不詳人
士均同】)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
收取、轉交經「車手」(即持金融卡領出詐欺所得款項者)
領出之詐欺所得款項等工作;嗣S○○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
繼續行為中,與張○豪、黃○楷、「義美巧克力脆片」及其他
不詳人士,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個別犯意聯絡,由不詳人士分別
黃○○、戊○○、B○○、午○○、O○○、甲○○、辛○○、未○○申○○
、天○○、己○○、G○○、壬○○宙○○卯○○、Q○○、H○○、子○○
、F○○、D○○、酉○○、E○○、I○○、庚○○、丁○○、丙○○、寅○○
R○○、J○○、玄○○、A○○、K○○、丑○○、地○○、戌○○亥○○、巳
○○、M○○、乙○○、N○○、C○○、宇○○、P○○、辰○○癸○○等45人
(下合稱黃○○等45人)行使如附表一「詐騙手法」欄所示之
詐術內容,致黃○○等45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轉匯
內容」欄所示之時間轉匯如同欄所示之金額(均未達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至如附表一「收款帳戶」欄所示之金融
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再由張○豪持本案帳戶之金融卡
領出前揭詐欺所得款項(具體提領內容如附表一「提領過程
」欄所示,共337萬9千元)並轉交給黃○楷,黃○楷復將該等
領出款項轉交給S○○,S○○再以將該等領出款項放置於指定地
點之方式轉交給其他不詳人士,進而隱匿前揭詐欺所得款項
,S○○因此實際獲得以該等領出款項之0.5%計算之報酬共16,
895元。嗣因黃○○等45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且經員警循線
於114年2月16日晚上前往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對S○○執
行拘提,並扣得S○○所有用於實施上開犯行之Apple廠牌行動
電話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戊○○、O○○、甲○○、辛○○、未○○申○○、天○○、
己○○、G○○、壬○○宙○○卯○○、Q○○、H○○、子○○、F○○、D○
○、酉○○、E○○、I○○、庚○○、丁○○、丙○○、寅○○、R○○、J○○
玄○○、A○○、K○○、丑○○、地○○、戌○○亥○○巳○○、M○○
、乙○○、N○○、C○○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以及P○○
辰○○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S○○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
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排
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規定。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羈押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供
述、自白(少連偵17號卷一第15至29頁、少連偵17號卷四第
177至182頁、少連偵17號卷五第71至73頁、少連偵36號卷第
15至28頁、本院聲羈卷第27至28頁、本院聲羈更一卷第42至
44頁、本院偵聲卷第18至19頁、本院訴卷第38至39、222、2
45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豪、黃○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少連
偵17號卷一第181至189頁、少連偵17號卷二第95至108頁、
少連偵17號卷四第15至23、69至90、101至111頁、少連偵17
號卷五第5至7、33至39、101、141至145頁、少連偵36號卷
第35至48、71至74、91至100、113至116、123至131頁)。
(三)證人即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黃○○等45人(下合稱黃○○等45人
)於警詢時之證述(完整索引頁碼詳卷附之證據清單)。
(四)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少連偵17號卷五第111至128頁、少連
偵36號卷第49至69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車手影像調
閱查緝管制表(少連偵17號卷一第193至215頁、少連偵17號
卷二第109至129頁)、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少
連偵17號卷一第219、239頁、少連偵17號卷二第27、53、65
頁、少連偵17號卷三第33、55、73、101、125、137、159、
179、193、207、229、281頁、少連偵17號卷四第13頁、少
連偵36號卷第83頁、少連偵42號卷二第3、19、57、257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被告所使用行動電
話內之通訊軟體相關擷圖(少連偵17號卷一第61至174頁)
黃○○等45人之報案資料(包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暨其等提出之轉帳單
據、相關通訊紀錄擷圖等資料在卷可佐(完整索引頁碼詳卷
附之證據清單)。
(五)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  
三、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之犯行,分別與同案被告張○豪、黃○楷
及「義美巧克力脆片」等參與各該犯行之其他不詳人士間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雖先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加
重詐欺犯行,然因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
欺行為皆有所重合,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他人受騙財物為最
終目的,自應就與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較為密切之首
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
競合犯,而就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單獨論罪科刑,以避免對
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一行為重複評價,是被告自113年11月2
3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迄本案繫屬於本院前,既未曾
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參與本案詐
欺集團之行為,尚未經與本案起訴部分以外之加重詐欺犯行
論以想像競合而為刑法評價,自應以被告於本案起訴部分之
「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與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
競合。又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為之詐欺取財行為、一般洗
錢行為間,客觀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著手實行階段並無
明顯區隔,且主觀上均係以取得各該被害人之受騙財物為最
終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方符刑罰公平原則。綜此,本案依公訴意旨之主張及卷內資
料,乃認被告自113年11月23日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因
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而繫屬於本
案起訴部分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當係本案告訴人黃○○部分
(即附表一編號1號),依上開說明,應就附表一編號1號論
被告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至被告於附表
一所犯之其餘被害人部分,則應分別論以法律上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而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
(四)被告於附表一所犯之45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減輕:
(一)公訴意旨就本案被告與同案被告張○豪、黃○楷所共同實施之
犯行,固主張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惟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設成年人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施犯
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以共同實施者之年齡作
為加重刑罰之要件,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共同實施者為兒童
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01號
判決意旨參照)。基此,被告於本案行為時雖已滿十八歲而
為成年人,然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我只見過
暱稱「labubu」的黃○楷及「阿凡達」,其他人都沒見過,
我不認識張○豪;於本案行為前,我不認識張○豪、黃○楷,
也沒有見過面,我於本案行為時不知道張○豪及黃○楷的年紀
等語(少連偵17號卷四第179頁、本院訴卷第245至246頁)
,則被告於參與實施本案犯行時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張○豪
、黃○楷為尚未滿十八歲之人,恐非無合理可疑,參以公訴
人並未就該部分為任何說明、舉證,而卷內現有其他事證復
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於參與實施本案犯行時已知悉或可得而知
張○豪、黃○楷為尚未滿十八歲之人,故就本案被告與同案被
張○豪、黃○楷所共同實施之犯行,本院自無從遽予適用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與少
年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規定,此部分公訴意旨容難憑採。
  
(二)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犯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該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
9條至第22條等四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就其自113年11月23日
起,負責依指示收取、轉交經「車手」領出之詐欺所得款項
等工作,暨已實際向同案被告黃○楷收取經同案被告張○豪
出之黃○○等45人所匯入受騙款項並轉交給其他不詳人士,因
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附表一各編號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等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承
不諱、為認罪表示,惟迄本案判決前,被告並未自動繳交其
參與實施附表一各編號犯行之全部所得財物,是就被告於本
案所為之上開三罪名,應認僅參與犯罪組織罪有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至其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部分,則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故
於就附表一編號1號對被告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而為處斷量刑時,當併予審酌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
罪部分之前揭減刑事由。另依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於
本案詐欺集團實際負責之行為內容,以及該等行為就本案詐
欺集團可否獲取、處分詐欺所得財物之重要性,暨被告已參
與實施附表一各編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等節,本院實難
認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有何情節輕微之處,自當無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欺犯罪在我國橫
行多年,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財物,甚至有
一生積蓄因此蕩然無存者,竟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負責依
指示收取、轉交經「車手」領出之詐欺所得款項等工作,並
參與實施附表一各編號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所
為均屬不該;又被告迄本院判決前,尚未以成立和解、調解
或其他方式填補本案各次犯行所生損害;惟考量被告於本案
行為前,未曾因刑事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此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且被告經查獲後始終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之犯
後態度,以及本案被告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有符合前揭減
刑事由,暨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之角色分工,復酌以被告於
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參本院訴
卷第246頁),以及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檢察官、被告就
本案科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論
罪科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之刑,並因各該有期徒刑之刑度
,經整體評價後,均未較被告於各該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罪之
「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參以各該部分侵害法益
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資力及因各該部分所保有之利益、刑
罰之儆戒作用等情,本院基於不過度評價、罪刑相當原則,
乃裁量就各該部分均不予併科一般洗錢罪所規定之罰金刑。
末以,本院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六、沒收:
(一)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經查,扣案之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乃係被告用於聯 絡實施本案各次犯行之物,此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 陳明確(本院訴卷第246頁),且本院認該犯罪所用之物並 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是不問屬於被 告與否,皆應依前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而依該規定之立法說明,可知立法者係為避免 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該等洗錢罪之犯罪客 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始 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而納入義務沒收之範圍,以澈底阻斷金流、杜絕 犯罪以及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是黃○○等45人因遭不詳 人士詐欺而轉匯至本案帳戶之受騙款項,雖均屬被告與其他 共犯共同透過本案帳戶、領出再為轉交等方式所隱匿之財物 ,惟考量該等財物均業經同案被告張○豪從本案帳戶內領出 再依序由同案被告黃○楷、被告層層轉交給其他不詳人士而 未經查獲圈存、扣案,難認被告現仍管領或可處分該等財物 ,故縱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財物,顯亦不具阻斷金流之效果 等情,本院乃認若於本案依上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被告宣 告沒收該等財物,除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外,恐尚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適用上開洗錢防 制法之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財物。
(三)本案被告所參與實施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固 分別為黃○○等45人轉匯至本案帳戶如附表一「轉匯內容」欄 所示之款項,然該等詐欺所得款項,既均經同案被告張○豪 領出後再依序由同案被告黃○楷、被告層層轉交給其他不詳 人士,自難認係全部皆由被告實際取得或被告對該等款項仍 具有(共同)處分權限;又被告因實施依指示收取、轉交經



同案被告張○豪領出之詐欺所得款項等行為,其實際取得之 報酬係以同案被告張○豪所領出現金之0.5%計算乙情,業據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明確(本院訴卷第222頁),堪 認被告就前揭詐欺所得款項已與其他共同正犯進行分配,而 僅實際獲取以同案被告張○豪所領出現金之0.5%計算之報酬 ,亦即共16,895元(計算式:337萬9千元×0.5%=16,895元) ,是本案被告實際獲取之該等犯罪所得,既尚未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 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追徵。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L○○提起公訴,檢察官段可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轉匯內容 收款帳戶 提領過程 1 黃○○ 自113年11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黃○○佯稱:伊欲向黃○○購買商品,但須使用黑貓宅急便之賣場交易,並要求黃○○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3日晚上6時19分許、49,102元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吳錫卿 ①113年11月23日晚上6時24分許至同時26分許間,在「OK超商」林內瑞農門市提領三筆共4萬9千元。 ②113年11月23日晚上6時41分許至同時42分許間,在「統一超商」伊級門市提領三筆共5萬4千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6時27分許、3萬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6時29分許、24,066元 2 戊○○ 自113年11月23日晚上8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戊○○佯稱:若欲開通賣貨便帳號之權限以供人於網路下單購買戊○○所出售之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 113年11月23日晚上9時59分許、49,986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欣宜 ①113年11月23日晚上10時5分許至同時9分許間,在「全家便利商店」新中興門市提領五筆共10萬元。 ②113年11月23日晚上10時19分許至同時20分許間,在「統一超商」頂豐門市提領二筆共2萬4千元。 ③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15分許,在「統一超商」景雄門市提領1萬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10時許、49,986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10時3分許、11,098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許、12,985元 3 B○○ 自113年11月2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佯稱:伊欲向B○○購買商品,但須B○○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3分許、9,989元 4 午○○ 自113年11月23日晚上8時4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午○○佯稱:伊欲向午○○購買商品,惟其帳戶遭凍結無法付款,須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4分許、49,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詹欣宜 ①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27分許至同時29分許間,在斗六鎮北郵局提領三筆共13萬元。 ②113年11月24日凌晨0時10分許,在斗六永安郵局提領5千元。 ③113年11月24日凌晨0時48分許至同時49分許間,在斗六西平郵局接續提領兩筆共9萬5千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5分許、49,987元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15分許、29,989元 5 O○○ 自113年11月23日下午4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O○○佯稱:伊欲向O○○購買商品,惟其帳戶遭凍結無法付款,須O○○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3日晚上11時40分許、25,012元 6 甲○○ 自113年11月23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甲○○佯稱:伊欲向甲○○購買商品,但須使用黑貓宅急便之賣場交易,並要求甲○○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4日凌晨0時22分許、45,015元 113年11月24日凌晨0時25分許、49,983元 7 辛○○ 自113年1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辛○○佯稱:因辛○○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8分許、99,94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湯婉琳 ①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14分許至同時18分許間,在「全家便利商店」新中興門市提領五筆共9萬9千元。 ②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32分許,在「統一超商」育北門市提領1萬7千元。 ③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34分許至同時36分許間,在「全家便利商店」明德北門市提領二筆共3萬元。 8 未○○ 自113年11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未○○佯稱:因未○○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先繳納手續費用云云。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25分許、17,023元 9 申○○ 自113年1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申○○佯稱:因申○○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32分許、29,988元 10 天○○ 自113年11月24日上午10時5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天○○佯稱:因天○○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先繳納稅金、手續費用云云。 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2分許、40,14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宥琳 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7分許至同時9分許間,在斗六永安郵局提領三筆共15萬元。 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3分許、10萬元 113年11月28日下午3時4分許、1萬元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16分許、92,097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酉○○ ①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32分許,在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3萬元。 ②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38分許至同時39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四筆共6萬2千元。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13分許、99,99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酉○○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22分許至同時27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斗六門市提領八筆共14萬9千元。 11 己○○ 自113年11月26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己○○佯稱:因己○○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3年11月29日凌晨0時4分許、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宥琳 ①113年11月29日凌晨0時10分許至同時11分許間,在斗六石榴郵局提領兩筆共9萬元。 ②113年11月29日凌晨0時50分許,在斗六永安郵局提領5萬元。 113年11月29日凌晨0時8分許、4萬元 12 G○○ 自113年11月28日下午4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G○○佯稱:伊欲向G○○購買商品,但須G○○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3年11月29日凌晨0時47分許、49,985元 13 壬○○ 自113年11月29日下午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壬○○佯稱:因壬○○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9日下午3時21分許、49,99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哲旻 113年11月29日下午3時24分許至同時26分許間,在斗六石榴郵局提領兩筆共9萬元。 113年11月29日下午3時23分許、4萬元 14 宙○○ 自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宙○○佯稱:因宙○○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3年11月29日下午5時56分許、49,02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修誼 ①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許至同時1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東宇門市提領二筆共3萬9千元。 ②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7分許至同時10分許間,在「統一超商」育北門市提領三筆共5萬9千元。 ③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23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牛桃灣門市提領1萬1千元。 ④113年11月29日晚上7時34分許,在「統一超商」景雄門市提領1萬2千元。 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3分許、49,985元 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14分許、11,011元 15 卯○○ 自113年11月27日上午6時2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卯○○佯稱:因卯○○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9日晚上7時13分許、11,996元 16 Q○○ 自113年11月29日前之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Q○○佯稱:因Q○○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9日晚上6時55分許、29,055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修誼 113年11月29日晚上7時8分許至同時10分許間,在「統一超商」大美門市提領四筆共5萬9千元。 17 H○○ 自113年11月24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H○○佯稱:因H○○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9日晚上7時51分許、5萬元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修誼 113年11月29日晚上8時11分許至同時12分許間,在土地銀行斗六分行提領二筆共9萬9千元。 18 子○○ 自113年11月25日晚上7時1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子○○佯稱:因子○○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29日晚上7時55分許、49,080元 19 F○○ 自113年11月28日晚上6時5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F○○佯稱:因F○○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1月30日下午2時15分許、41,989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劉佩如 ①113年11月30日下午2時18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3萬元。 ②113年11月30日下午2時19分許至同時22分許間,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三筆共6萬1千元。 20 D○○ 自113年11月30日上午11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D○○佯稱:因D○○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30日下午2時19分許、33,109元 21 酉○○ 自113年11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酉○○佯稱:因酉○○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1日中午12時34分許、49,989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李宇森 ①113年12月1日中午12時43分許至同時45分許間,在斗六永安郵局提領三筆共13萬9千元。 ②113年12月1日下午1時39分許,在「統一超商」新東立門市提領1萬1千元。 113年12月1日中午12時38分許、49,991元 22 E○○ 自113年11月2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E○○佯稱:因E○○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1日中午12時38分許、39,108元 23 I○○ 自113年12月1日上午11時3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I○○佯稱:因I○○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1日下午1時34分許、11,015元 24 庚○○ 自113年12月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庚○○佯稱:伊欲向庚○○購買遊戲帳號,但須庚○○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1日晚上10時7分許、49,99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魏益君 113年12月1日晚上10時12分許至同時14分許間,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二筆共8萬8千元。 113年12月1日晚上10時11分許、38,031元 25 丁○○ 自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丁○○佯稱:伊欲向丁○○購買商品,但須使用黑貓宅急便之賣場交易,並要求丁○○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開通金流服務云云。 113年12月2日下午2時36分許、99,983元 第一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邱弋靚 113年12月2日下午2時46分許至同時49分許間,在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四筆共10萬元。 26 丙○○ 自113年12月2日凌晨0時2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丙○○佯稱:伊欲向丙○○購買商品,但須丙○○依指示進行驗證程序云云。 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37分許、29,985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亭嘉 ①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46分許至同時50分許間,在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提領四筆共9萬9千元。 ②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57分許至同時58分許間,在「統一超商」上慶門市提領兩筆共3萬元。 ③113年12月2日晚上10時19分許,在「統一超商」詠順門市提領1萬1千元。 27 寅○○ 自113年12月2日晚上7時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寅○○佯稱:伊欲向寅○○購買商品,但須寅○○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因寅○○輸入錯誤密碼,需先繳納保證金,方能退回款項云云。 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38分許、49,985元 28 R○○ 自113年12月1日中午12時2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R○○佯稱:因R○○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43分許、12,018元 29 J○○ 自113年11月2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J○○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給J○○云云。 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52分許、3萬元 30 玄○○ 自113年11月30日晚上9時2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玄○○佯稱:伊欲向玄○○購買商品,但須使用黑貓宅急便之賣場交易,並要求玄○○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2日晚上10時14分許、11,016元 31 A○○ 自113年11月29日下午3時2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佯稱:因A○○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因A○○信用額度不足,若欲領獎,須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 113年12月3日凌晨0時6分許、49,999元 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邱弋靚 113年12月3日凌晨0時10分許至同時12分許間,在「全家便利商店」斗六竹圍門市提領三筆共5萬元。 32 K○○ 自113年12月2日前之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K○○佯稱:因K○○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並繳納稅金、手續費用云云。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5分許、49,98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酉○○ ①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12分許至同時16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斗六門市提領五筆共9萬5千元。 ②113年12月3日下午1時14分許至同時16分止,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三筆共5萬元。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7分許、44,997元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7分許、44,997元 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16分許、49,984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酉○○ 同附表一編號10號之左列金融帳戶部分 33 丑○○ 自113年12月3日晚上10時5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丑○○佯稱:因丑○○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3日下午4時17分許、49,993元 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冠蓁 113年12月3日下午4時22分許至同時24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五筆共9萬9千元。 113年12月3日下午4時18分許、49,109元 113年12月4日凌晨0時7分許、49,996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酉○○ 113年12月4日凌晨0時10分許至同時14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八筆共14萬9千元。 113年12月4日凌晨0時10分許、49,996元 34 地○○ 自113年11月2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地○○佯稱:因地○○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小額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4日凌晨0時10分許、5萬元 35 戌○○ 自113年12月2日下午1時1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戌○○佯稱:因戌○○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14分許、49,998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冠蓁 ①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19分許起至同時24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斗六門市提領五筆共9萬9千元。 ②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30分許起至同時31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三筆共5萬元。 36 亥○○ 自113年12月3日中午12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亥○○佯稱:伊欲向亥○○購買商品,但須使用黑貓宅急便之賣場交易,並要求亥○○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18分許、49,986元 113年12月3日下午3時27分許、49,983元 37 巳○○ 自113年12月2日晚上9時4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巳○○佯稱:因巳○○參加網路抽獎活動已中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3日下午5時4分許、13,108元 新光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吳冠蓁 113年12月3日下午5時12分許,在「統一超商」斗六門市提領1萬3千元。 38 M○○ 於113年12月4日晚上11時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向M○○佯稱:若欲完成網路賣場之金流認證以供人於網站下單購買M○○所出售之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 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29分許、5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炳鋼 ①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33分許至同時53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昕美門市提領七筆共13萬4千元。 ②113年12月6日凌晨0時許至同時32分許間,在「統一超商」上慶門市提領八筆共15萬元。 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32分許、49,999元 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41分許、34,100元 39 乙○○ 自113年12月5日晚上9時46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乙○○佯稱:若欲開通賣貨便帳號之權限以供人於網路下單購買乙○○所出售之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轉帳云云。 113年12月5日晚上11時47分許、49,989元 113年12月5日晚上11時49分許、49,985元 113年12月6日凌晨0時26分許、49,998元 40 N○○ 自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1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N○○佯稱:因N○○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繳納入會費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44分許、49,998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謝彩瓔 ①113年12月7日下午1時36分許至同時38分許間,在彰化銀行商業斗六分行提領五筆共15萬元。 ②113年12月8日凌晨0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新中興門市提領1萬元。 ③113年12月8日凌晨0時9分許,在「統一超商」好家庭門市提領1萬元。  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45分許、49,999元 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48分許、44,100元 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51分許、6,100元 41 C○○ 自113年12月7日中午12時4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佯稱:因C○○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完成帳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7日晚上11時55分許、10元 42 宇○○ 自113年12月7日晚上9時44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宇○○佯稱:伊欲向宇○○購買遊戲帳號,但須宇○○支付保證金始能出售云云。 113年12月7日晚上11時58分許、1萬元 43 P○○ 自113年12月7日前之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P○○佯稱:因P○○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8日晚上6時58分許、46,060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黃聖宗 ①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許至同時6分許間,在「統一超商」育北門市提領五筆共7萬6千元。 ②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8分許至同時9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斗六明德北門市提領二筆共3萬元。 ③113年12月8日晚上8時34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斗六明德北門市提領1萬4千元。 ④113年12月9日凌晨0時1分許至同時5分許間,在「統一超商」春流門市提領六筆共11萬8千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3分許、3萬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6分許、1萬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6分許、1萬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7時7分許、1萬元 44 辰○○ 自113年12月3日起,透過通訊軟體向辰○○佯稱:因辰○○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先繳納稅金云云。 113年12月8日晚上8時27分許、14,056元 45 癸○○ 自113年12月4日下午1時4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癸○○佯稱:因癸○○獲得參與抽獎活動之機會,僅須公益捐款即得抽獎;若欲領獎,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2月8日晚上11時42分許、49,983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11時44分許、49,989元 113年12月8日晚上11時45分許、18,056元 備註:上開轉匯及提領之時間、金額,均以卷內之本案帳戶交易明細為準(提領金額均不含跨行手續費)。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 1 附表一編號1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表一編號4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附表一編號5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8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附表一編號9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附表一編號10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 附表一編號11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一編號15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附表一編號16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附表一編號17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附表一編號21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附表一編號22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附表一編號24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附表一編號25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附表一編號26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附表一編號28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附表一編號29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附表一編號30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附表一編號31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附表一編號33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附表一編號34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附表一編號37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附表一編號38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附表一編號39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附表一編號40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附表一編號41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附表一編號42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附表一編號43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4 附表一編號44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附表一編號45號 S○○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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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