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玄燁
選任辯護人 高誌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2405號、第3848號、第6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被告黃玄燁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
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認有不得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情形,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撤
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