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44號
ULDM,114,訴,344,2025081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訓育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3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但因當日
適逢颱風楊柳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
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
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