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75號
ULDM,114,訴,175,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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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宏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送達被告王宏儒
並分別由其同居人即被告母親、辯護人收受,嗣被告不服判
決,於1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
具體上訴理由,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
。因被告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於
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
本院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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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