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00號
ULDM,114,聲,700,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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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發


具 保 人 林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崇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崇毅因受刑人廖建發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
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6號、第32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4年5月7日全
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所檢附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
稽。茲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
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或
督促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受刑人新址或偕
同受刑人到場,且本院裁定之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
押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及拘
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應併沒入實收利息應予補充外,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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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