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98號
ULDM,114,聲,698,202508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采妮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采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采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之
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
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
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
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
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
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
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
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
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
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
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
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
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
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
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
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
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
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
正受刑人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有本院定刑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經易科罰金完畢,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 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 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 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又 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中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 圍,爰不予定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鄭采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8日 113年8月5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3年度速偵字第911號 113年度偵字第9973、1169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6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4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591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3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