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義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義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
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
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
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
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
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時
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為,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
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
編號1、2、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
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2份(本院卷第29頁至第31頁)在卷可佐,因
此本件仍應定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
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其犯
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之法益(毒品案件性質
雷同,竊盜、肇逃、過失傷害性質有異)、加重效益及整體
犯罪非難評價,復審酌受刑人於各該案件審判中均坦承犯行
,且案件均一審確定,顯具悔意,定長期自由刑以矯正其人
格之需求較低,及受刑人就定刑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
卷第29頁至第3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義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①有期徒刑10年8月 ②有期徒刑10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間 ①112年8月22日 ②112年10月7日 113年5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2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73號、第86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46號 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58號 判決日 113年9月30日 114年2月7日 114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846號 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58號 確定日 113年11月7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1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87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肇事逃逸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73號、第86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58號 114年度易字第419號 判決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6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158號 114年度易字第419號 確定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2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