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4年度,2號
ULDM,114,原重附民,2,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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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賴姿如
被 告 簡杏如



王信偉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靚

法 官 郭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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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