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51號
ULDM,113,訴,351,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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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7月15日113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閔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業已合法送達被
梁閔勛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
而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不服判決
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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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