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90號
ULDM,113,訴,290,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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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許峻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1
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6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5日上午9時18分在刑事第九法庭宣示
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28分
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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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