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謝孟娟
代 理 人 徐亦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12月
3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6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15934-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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