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
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
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
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
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
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
00000000F目前工作穩定,與相對人母SP00000000M接返意願
高,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提升,穩定配合司法處遇,居住
環境整潔度改善,但相對人返家期間,相對人父少與相對人
互動,親子關係有待觀察,相對人兄將於9月開學,相對人
母能否於上午6時30分送相對人至火車站搭車就學,仍待觀
察,相對人兄過往上學期間,常於起床後與相對人父母發生
衝突,相對人家庭能否穩定尚待觀察。綜上所述,為維護相
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
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定期評估表。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期待返家,相對人
父母及哥哥亦期待相對人返家,相對人父母之親職能力有明
顯提升,聲請人已將相對人提至返家評估會議討論,惟會議
召開時間恰逾安置期間,為此,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聲請
人依程序安排相對人返家。
四、綜合前開事證,審酌相對人安置迄今已逾2年,相對人及其
父母、手足均期待返家,目前之居家環境已改善,相對人父
母之親職能力亦明顯提升,相對人哥哥則配合心理諮商輔導
,積極協助家務整理,心性日漸成熟穩定,尚堪嘉許,惟相
對人之返家評估會議召開時間恰逾安置期間,宜待聲請人規
劃妥善之返家計畫協助相對人返家。是以,相對人仍有延長
安置必要,以利積極準備相對人返家後之各項因應事宜,爰
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