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34號
MLDV,114,護,134,202508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8日接獲通報,相對
人遭到疏忽照顧,聲請人與相對人父母擬定照顧改善計畫,
但無法落實。113年5月1日聲請人派主責社工前往案家評估
相對人狀況,相對人感冒一週、反覆發燒,且因熱水器壞掉
,相對人父母放任相對人洗冷水澡,相對人之健康及醫療嚴
重疏忽,聲請人於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
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於114年3月4日
、4月1日、5月23日與相對人會面,會面期間相對人父與相
對人積極互動,親子關係改善,然互動時照顧、管教多以言
語命令,未有太多明確、積極照顧相對人之行動,相對人母
於114年7月21日甫出監,攜相對人之妹返相對人父桃園租屋
處同住照顧,相對人父母難以同時兼顧4名嬰幼兒之照顧,
相對人CA00000000-0下肢發展遲緩、CA00000000-0語言發展
遲緩,均有迫切之早療需求,相對人CA00000000-0僅年滿1
歲,有嬰幼兒照顧需求,相對人父母現況難以同時妥善照顧
4名嬰幼兒,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
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因父母疏忽照顧經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工作及住所不
穩,相對人之妹剛出生,需長時間密集看顧,相對人母於11
4年7月甫出監,工作及生活均尚未穩定,復無其他親屬能協
助照顧,建議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雖
與相對人親子關係改善,配合監督會面交往、親職教育輔導
、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等服務,然考量相對人父親年僅21歲
、相對人母親年僅23歲,曾歷經離婚、再婚、連續生子,夫
妻情感尚待調和,且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3歲、下肢發
展遲緩,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2歲、語言發展遲緩,均
有迫切之早療需求,相對人CA00000000-0年僅1歲,有嬰幼
兒照顧需求,相對人父母又於000年00月0日產下女嬰,相對
人母於114年7月21日甫出監,尚無穩定工作,相對人父工作
收入不多,且需支付房租,難以妥善支應自身及4名嬰幼兒
之開銷,同時撫育多名嬰幼兒之親職能力亦待提昇,倘若相
對人此時未延長安置,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
恐難持續接受早期療育,相對人CA00000000-0及新生女嬰亦
有發展遲緩之虞。為此,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
-0、CA00000000-0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
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
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
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