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27號
MLDV,114,補,927,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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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徐文政
徐文光
徐雲珍
徐雲庭

徐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依第
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所欲達
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
,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且互相競合,原則上即以其主
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
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
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
,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
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6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及被繼承人徐文志就被繼承人徐振達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第2項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第3項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徐文志所遺系
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
行為,均應予撤銷;第4項請求被告徐文光、徐雲庭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予以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文政之應繼分比例計
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87,249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405,167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
又原告聲明第1至4項請求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被繼承人之
遺產回復至未分割前之狀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05,167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00
元,尚應補繳4,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巨蛋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徐文政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97地號土地 35,300元 90.65 1/1 1/5 639,989元 2 54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236,300元 47,260元 合 計 687,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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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