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邱坤宗
邱坤洋
邱坤球
邱辰星
吳嶸琤
吳嶸琛
邱登霞
邱聖芬
邱聖芳
邱如玉
吳嶸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
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邱坤泰訴請
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邱坤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
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4,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490元,尚應補繳7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文發段) 公告土地現值(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邱坤泰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51地號土地 30,882元 124.44 1/1 1/10 384,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