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林德賢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被 告 賴慰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
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
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
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苗栗縣通霄
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通苑資字第22590號收件,112
年5月26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2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0,2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苑裡鎮)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鎮安段378地號土地 2,600元 1,491.27 1/1 3,877,302元 2 鎮安段430地號土地 2,600元 1,036.07 1/1 2,693,782元 3 鎮安段437地號土地 2,600元 1,496.91 1/1 3,891,966元 4 社柑段1096地號土地 7,000 92.45 1/1 647,150元 5 社柑段1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12,500元 1/1 212,500元 合計 11,32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