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戴志宏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被 告 羅西全
吳沁玥
陳羽青
陳楀芯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豪
李莉家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請求被告羅西全、陳富豪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製材廠、房屋等建物拆除,將占用之
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被告陳富豪、李莉家、吳沁玥、陳楀芯、陳
羽青並應遷出上開建物,係以系爭土地之永久占有回復為目的,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36,7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三義鄉中心段) 占用土地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583地號土地 90.5 9,800元 886,900元 2 585地號土地 188.76 9,800元 1,849,848元 合 計 2,736,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