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57號
MLDV,114,補,357,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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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鄭文中



被 告 鄭文才
鄭明通
鄭玉英
鄭安君
曾資強
曾依媗
碧雲
曾芝穎

曾宜婕
鄭凱憶
鄭凱霙
鄭錦陽
李蓁宜
鄭珮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9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370地號土地 1,700 5,000元 13933/0000000 65,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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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