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75號
MLDV,114,補,177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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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被 告 陳衧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5,1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79,682元 2 利息 79,682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7月13日 (115/365) 16% 4,017元 3 違約金 1,500元 合計 85,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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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