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09號
MLDV,114,補,170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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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輝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清輝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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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