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93號
MLDV,114,補,1693,202508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鍾旻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成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黃成福吳玉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