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85號
MLDV,114,補,1685,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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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陳澄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俊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二、被告曾俊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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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