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04號
MLDV,114,補,160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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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劉阿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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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