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89號
MLDV,114,補,158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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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林杰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定吉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號、1633號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鎮○○段0000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補正被告林定吉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所有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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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