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36號
MLDV,114,補,1536,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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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賴偉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沐時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23,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
二、被告享沐時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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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沐時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