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28號
MLDV,114,補,1528,202508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謝㓜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
二、被告楊文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以補正被告楊文彰之住所或居所。
三、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月稱光明寺之法定代理人陳全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