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鍾佩修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謝昀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啟輝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到院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進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若查有其他繼承人,併應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
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本縣立案之寺廟「觀音宮」計有四個宗教團體,惟寺廟管理
人皆非「鐘阿妹」,應一併提供被告觀音宮所屬鄉鎮別、鐘
阿妹管理人任職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