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93號
MLDV,114,補,1393,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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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被 告 劉力銓即劉加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33元(計算式:本金50,
941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43,292元=194,23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0,941元 97年3月25日 104年8月31日 (7+160/366)年 18.25% 69,141 元 2 利息 50,941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5月15日(計至起訴前一日止) (9+257/365)年 15% 74,151 元 合 計 143,292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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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