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1號
MLDV,114,補,1301,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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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1號
再審原告 張德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等
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審之
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77條之17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
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
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
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原判例要旨參照)。查
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其中對本院107年度司字第3號裁
定聲請再審部分,應徵裁判費1,500元。另訴之聲明第1、2
項其中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提起再審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亦同)495
萬元;第3項請求何星磊法官賠付1億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即為1億元;第4項請求本院返還公務侵占原告資產、公司
、金錢、薪資、勞健保強制執行等,經再審原告陳報總金額
為美金2億4,00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億4,080萬
元【計算式:美金2億4,000萬元×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訴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7=72億4,080萬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73億4,575
萬元【計算式:495萬元+1億元+72億4,080萬元=73億4,57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2萬2,450元。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972萬3,950元【計算式:1,500元+4,97
2萬2,450元=4,972萬3,950元】。
二、又再審原告雖稱本件起訴為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
判費,惟查本件民事案件並非原告就本院繫屬中之刑事案件
向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而係再審原告向本院民事庭提起之民事訴訟案件,故無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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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