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顏伊婕即顏惠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168元及自民國
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213元【計算式:26,168元+(102年11月1
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日止之利息15,045元)=41,21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送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