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4號
MLDV,114,補,128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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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邱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輝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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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