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30號
MLDV,114,補,1230,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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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陳嘉慶


被 告 江肇賢
江燕珠
江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
221,0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南苗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307地號土地 47.80 59,514 1/4 711,192元 0 1304地號土地 9.50 33,810 80,299元 0 1310地號土地 11.51 51,277 147,550元 0 1315地號土地 17.36 33,810 146,735元 0 1316地號土地 7.49 33,810 63,309元 0 100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41,600元 41,600元 0 100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30,400元 30,400元 合 計 1,22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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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