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林翔煜
被 告 林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
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苗栗縣
苗栗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5月10日以苗地資字第28620號收件
,108年5月2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22,5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6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豐年段)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18 地號土地 45,358元 114.3 1/2 2,592,210元 2 91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60,600元 1/2 230,300元 合計 2,82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