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4年度,148號
MLDV,114,苗簡,148,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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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煜邦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黎緯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8月8日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提起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故依上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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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