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425號
MLDV,114,苗小,425,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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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425號
原 告 丁姮瑄
訴訟代理人 丁仁傑
被 告 彭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為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民國113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113年6月26日15時4分許,交付 其向台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行為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三、認定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2項、第185條。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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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