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4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至言
鄭正福
被 告 張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13元,及其中新臺幣19,674元自
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額度新臺
幣(下同)2萬元,其自114年1月15日積欠本金19,674元、違約
金1,119元、113年8月27日起至114年1月17日利息220元,合計21
,013元,有其提出之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
表、對帳單交易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身分證影印本、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