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4年度,398號
MLDV,114,苗小,398,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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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范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復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2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05日向第三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電動吸塵器,分期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88,8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05日至114年04月05日 .計
30期 ,每期繳款金額為2,960元,被告僅付23期後即113年10月
5日起未再繳付,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之金額,有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債權轉讓證明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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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