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35號
MLDV,114,消債更,35,202508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是恩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潘仲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送達代收人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十六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一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曾在附表
二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如附表二所示。
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618元,與扶養
伊和配偶朱宜萍所生育未成年子女徐○橖(民國000年00月生
完整姓名詳卷)、徐○忻(000年0月生,完整姓名詳卷)
費用每月1萬5,618元(計算式:【18,618+18,618-徐○忻每
月所得領取育兒津貼6,000】×扶養比例1/2=15,618),實已
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復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所
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
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
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
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
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
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經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調解卷
第2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調解卷第29至52頁)、各債權人自行陳報內容
整理如附表一所示,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7頁)附
卷可稽。又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但於114年5月6日調解不成立,有本
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稿)1份(調解卷第163頁)在卷可稽

 ㈡依卷附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6
5、66頁)、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本院卷第85至91頁)、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陳報資料、聲請
人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67至87頁
;本院卷第143至148頁),聲請人近期之薪資收入整理如附
表二所示。而聲請人每月薪資應扣項目之健保費、勞保費、
福利金、工會互助金、工會會費、餐費等,因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屬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範疇,是自不應從收入內扣除。則據此計算聲請人每月固
定收入平均為4萬6,761元(1,309,306工作月數28個月≒46,
76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上開
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作為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㈢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又債務
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
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本院卷第196頁),上
開金額未逾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金額。
 ㈣聲請人與朱宜萍育有未成年子女徐○橖、徐○忻,此有戶籍謄
本(現戶部分)影本2份(調解卷第103、105頁)附卷可查
,因此聲請人自須與朱宜萍平均負擔上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用。又依卷附苗栗縣頭份市公所114年6月6日頭市社字第1
140014555號函(本院卷第97頁)、苗栗縣政府114年6月11
日府社救字第1140125270號函(本院卷第105頁)及114年6
月11日府社救字第1140125268號函(本院卷第107頁),徐○
忻自114年2月起按月領有育兒津貼6,000元。則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進行計算之結果,聲請人主張每月應負擔扶養費用
1萬5,618元(計算式【18,618+18,618-徐○忻每月所得領取
育兒津貼6,000】×扶養比例1/2=15,618),乃有理由。
 ㈤聲請人其餘財產狀況:
 ⒈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或股票,但有107年5月出廠車號0
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此業經聲請人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196頁),並有112年及113年稅務T-Road資
訊連結作業資料(本院卷第85至91頁)、系爭機車行照影本
(調解卷第101頁)各1份附卷可佐。又系爭機車經聲請人陳
報價值為1萬5,000元(本院卷第196頁),而因系爭機車已
使用逾耐用年限,是本院認聲請人前揭陳報之車輛價值應屬
可採。
 ⒉聲請人自稱僅持用郵局帳戶、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向渣打銀行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渣打銀帳戶
)、向台新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
請人台新銀帳戶)、向兆豐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聲請人兆豐銀帳戶)(本院卷第141頁)。而依
卷附聲請人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67至87頁;本院
卷第143至148頁)、中信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81至
87頁;本院卷第150頁)、渣打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
第89至91頁)、台新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93、94頁
)、兆豐銀帳戶之存摺影本(調解卷第95至97頁;本院卷第
152頁)所示,聲請人郵局帳戶截至114年6月7日餘額為2萬5
,512元、中信銀帳戶截至114年6月6日餘額為0元、渣打銀帳
戶截至112年8月21日餘額為1,206元、台新銀帳戶截至109年
6月29日餘額為805元、兆豐銀帳戶截至104年5月20日餘額為
869元,存款總額為2萬8,392元。
 ⒊依卷附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6月12日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卷第153至156頁)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4年
7月1日函(本院卷第203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
14年7月1日函(本院卷第205頁)之記載,聲請人名下有擔
任要保人之解約金數額6萬5,831元之友邦人壽友愛還本防癌
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7,
803元之富邦人壽安富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
00000000000號),保單共價值7萬3,634元。
 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為1萬2,525元(計算式:46,761-18,6
18-15,618=12,525)。而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債務經扣除其
現有財產後,餘額為101萬1,119元(附表所示債務總額1,12
8,145-系爭機車價值15,000-存款28,392-保單價值73,634=1
,011,119)。以此計算之結果,若要將債務清償完畢,需要
81個月即6年9個月(計算式:1,011,11912,525≒80.7,小
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2項第3款所定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6年,遑論附表一所示
部分債務利息高達百分之十四以上,利息金額猶持續增長中

 ㈦綜合上述,本院認依卷內事證所呈現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其確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
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
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第46條所定事由,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自主文所示 時間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 債務利息數額 利息利率 債權違約金數額 訴訟費及執行費 債權總額 備註/卷證頁數(民國)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113,517 8,145 15% 290 0 121,952 計算至114年6月6日/本院卷第99頁;調解卷第149頁 信用貸款 678,220 12,918 6.660% 1,200 0 692,338 信用貸款 169,658 3,281 6.660% 1,200 0 174,139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9,767 僅陳報債權總額/本院卷第109頁;調解卷第147頁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69,284 6,132 14.98% 0 0 75,416 計算至114年6月8日/本院卷第129頁;調解卷第143頁 4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49,567 4,966 14.99% 0 0 54,533 計算至114年6月13日/本院卷第135頁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 0 0 0 0 0 0 本院卷第137頁;調解卷第137頁 合計 1,128,145
附表二:
編號 所得月份(民國) 公司名稱 給付名稱 給付數額(新臺幣)(已扣除請假扣款) 卷證出處/備註 1 112年3月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下稱台玻新竹廠) 薪資 42,100 本院卷第209頁 2 112年3月 台玻新竹廠 春節代金 4,400 調解卷第68頁 3 112年3月29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1,800 調解卷第69頁 4 112年4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6,207 本院卷第209頁 5 112年4月28日 台玻新竹廠 勞節獎金 250 調解卷第69頁 6 112年5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54,834 本院卷第209頁 7 112年6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2,388 本院卷第209頁 8 112年6月21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1,000 調解卷第69頁 9 112年7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0,324 本院卷第211頁 10 112年8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6,902 本院卷第211頁 11 112年8月31日 台玻新竹廠 生日禮金 600 調解卷第70頁 12 112年9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1,028 本院卷第211頁 13 112年9月28日 台玻新竹廠 節慶獎金 800 調解卷第71頁 14 112年10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3,843 本院卷第211頁 15 112年11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7,908 本院卷第211頁 16 112年11月14日 台玻新竹廠 交通獎金 1,600 調解卷第71頁 17 112年12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4,669 本院卷第211頁 18 113年1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3,558 本院卷第213頁 19 113年1月19日 台玻新竹廠 年終獎金 31,000 調解卷第72頁 20 113年1月24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1,100 調解卷第72頁 21 113年1月25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1,000 調解卷第72頁 22 113年1月25日 台玻新竹廠 節慶獎金 2,000 調解卷第72頁 23 113年2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4,299 本院卷第213頁 24 113年3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5,272 本院卷第213頁 25 113年3月29日 台玻新竹廠 春節代金 4,800 調解卷第73頁 26 113年4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51,997 本院卷第213頁 27 113年4月11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3,900 調解卷第73頁 28 113年4月30日 台玻新竹廠 勞節獎金 250 調解卷第73頁 29 113年5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4,874 本院卷第213頁 30 113年6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1,732 本院卷第213頁 31 113年6月7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1,000 調解卷第73頁 32 113年7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52,775 本院卷第215頁 33 113年7月10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4,200 調解卷第74頁 34 113年7月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食公司) 報酬 3,472 本院卷第121頁 35 113年8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3,444 本院卷第215頁 36 113年8月30日 台玻新竹廠 交通獎金 3,200 調解卷第74頁 37 113年8月30日 台玻新竹廠 生日禮金 600 調解卷第74頁 38 113年8月 優食公司 報酬 10,728 本院卷第121頁 39 113年9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5,990 本院卷第215頁 40 113年9月16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2,000 調解卷第74頁 41 113年9月16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1,000 調解卷第74頁 42 113年9月30日 台玻新竹廠 節慶獎金 800 調解卷第74頁 43 113年10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及職災補償 24,998 本院卷第215頁 44 113年10月2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4,200 調解卷第74頁 45 113年10月 優食公司 報酬 2,001 本院卷第121頁 46 113年11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173 本院卷第215頁 47 113年11月 優食公司 報酬 5,050 本院卷第121、123頁 48 113年12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173 本院卷第215頁 49 113年12月 優食公司 報酬 9,293 本院卷第123頁 50 114年1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173 本院卷第217頁 51 114年1月8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4,100 調解卷第78頁 52 114年1月14日 台玻新竹廠 節慶獎金 2,000 調解卷第78頁 53 114年1月14日 台玻新竹廠 福利金 1,000 調解卷第78頁 54 114年1月20日 台玻新竹廠 年終獎金 31,000 調解卷第78頁 55 114年1月13日 勞工保險局 職災傷病給付 10,687 調解卷第78頁 56 114年1月 優食公司 報酬 870 本院卷第123頁 57 114年2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173 本院卷第217頁 58 114年2月 優食公司 報酬 224 本院卷第123頁 59 114年3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000 本院卷第217頁 60 114年4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000 本院卷第217頁 61 114年4月16日 台玻新竹廠 績效獎金 7,100 本院卷第145頁 62 114年4月30日 台玻新竹廠 勞節獎金 250 本院卷第146頁 63 114年5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31,173 本院卷第217頁 64 114年5月29日 台玻新竹廠 端午照護 1,000 本院卷第147頁 65 114年6月 台玻新竹廠 薪資 42,024 本院卷第217頁 合計 1,309,306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