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謝冬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德淦(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
0鄰○○000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6月29日發現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