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663號
MLDV,114,司繼,663,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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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邱珮

送達代收人 楊夏玲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道米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死
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
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
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亦
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4年5月21日死亡,其生前育有6名子
楊夏玲楊世傑(歿)、楊心瑜楊智仁曾意君、曾意
瓔,楊世傑生前育有子女楊博惟楊依珈,聲請人為楊夏玲
之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女楊夏玲雖已
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繼字第663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親等較近之子女楊心瑜楊智仁曾意君曾意瓔孫子
楊博惟楊依珈(代位楊世傑)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
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
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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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