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72號
MLDV,114,司拍,72,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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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翁裕芳


相 對 人 丘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27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
4年3月3日,並由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其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3年12月27日之金錢消費借
貸契約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北 864 116.61 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 通北段864地號 通霄鎮中山路158巷106號 國民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43.28 二層:43.28 合計:86.5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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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