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5號
MLDV,114,司拍,65,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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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黃旻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
、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9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
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2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其借款
期間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32年9月13日止,並約定利息及
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278,
388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及放款交
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7月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僑育 926 91.51 1/1 重測前:勝利段1232地號 2 苗栗縣 苗栗市 僑育 933 0.66 1/1 重測前:勝利段1231地號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5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苗栗市○○里00鄰○○街000巷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4.65 二層:53.3 三層:53.3 屋頂突出物:13.02 合計:174.27 陽台:16.67 1/1 重測前:勝利段22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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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